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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搬迁户低保申请

    易地搬迁户低保申请


    对易地扶贫搬迁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按安置地标准纳入城市低保。


    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


    (一)搬迁对象


    1.搬迁范围: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优先实施整体搬迁。


    2.确定搬迁对象做到“四严禁”


    一是严禁将工程移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移民、征地拆迁人口纳入搬迁对象;二是严禁将已享受扶贫生态移民政策群众纳入搬迁对象;三是严禁将2016年(含2016年)以来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的群众纳入搬迁对象;四是严禁将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整体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纳入搬迁对象。


    3.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1)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任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2)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3)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同步搬迁政策。


    (4)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二)迁出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地区。(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1)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3)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4)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5)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三)安置方式


    自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市(自治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补充,坚持以岗定搬、以产定搬,根据城镇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尽快脱贫致富。不再建设农村安置点,不再分散安置。


    (四)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城镇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五)办理流程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区)初审→市审批→省抽查确认。


    (六)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先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建设投资标准及来源


    1.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万元/人,其中:建房补助2万元/人、旧房拆除奖励1.5万元/人、安置区基础设施2万元/人、土地复垦0.3万元/人、搬迁对象自筹0.2万元/人;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1.2万元/人,旧房拆除奖励1.5万元/人,安置区基础设施2万元/人,土地复垦0.3万元/人。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列入中央和省补助投资。


    2.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0.8万元),地方债务资金(人均1万元),专项建设基金(人均0.5万元),长期低息贷款资金(人均3.5万元),群众自筹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0.2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人均自筹1万元)。


    (八)资金使用


    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九)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1.群众搬迁后,搬户要按照签订的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自行拆除旧房,由政府组织宅基地复垦。旧房拆除过渡期不超过一年。


    2.对于因拆除旧房和整村整组搬迁而闲置、废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经复垦复绿后,全部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产生的指标增值收益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


    健康扶贫

    健康扶贫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二)家庭医生。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不超过2000人。


    (三)家庭医生团队。原则上以团队服务形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个团队至少配备1名家庭医生、1名护理人员,原则上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家庭医生团队可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签约服务内容选配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中医保健调理师、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团队助理、计生专干、社工、义工等。


    (四)服务对象范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主要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现阶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包括: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五)签约居民的责任与义务。签约居民可自愿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并对协议签订时提供的证件、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服务协议。原则上每位居民在签约周期内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协议签订前,家庭医生应当充分告知签约居民约定的服务内容、方式、标准、期限和权利义务等信息;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所在机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方式、期限、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解约和续约情况等。签约团队需在签约期满前向签约居民告知续约事宜。服务期满后需续约、解约或更换家庭医生团队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及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情况,为签约居民提供以下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提供对签约服务对象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提供健康问题咨询,及时处置签约服务对象发生的健康救助事宜;帮助签约服务对象选择适宜就医路径,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现动态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为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地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主要针对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特别是根据居家养老、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承担能力、居民个人支付能力等因素,设计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老年居家护理、临终关怀(舒缓疗养)、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


    教育扶贫


    教育扶贫


    一、深度贫困地区教育精准脱贫


    (一)攻坚范围。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


    1、深度贫困县为望谟、册亨、晴隆、剑河、榕江、从江、紫云、纳雍、赫章、威宁、沿河、水城、三都、正安、罗甸、锦屏16个县。


    2、极贫乡镇为威宁县石门乡、晴隆县三宝乡、从江县加勉乡、赫章县河镇乡、望谟县郊纳镇、黄平县谷陇镇、册亨县双江镇、贞丰县鲁容乡、镇宁县简嘎乡、纳雍县董地乡、德江县桶井乡、盘县保基乡、榕江县定威乡、平塘县大塘镇、雷山县大塘镇、紫云县大营镇、水城县营盘乡、长顺县代化镇、石阡县国荣乡、务川县石朝乡20个贫困乡镇。


    3、深度贫困村为贫困发生率20%以上的2760个贫困村。


    (二)攻坚举措。1. 实施“校农结合”。2. 实施学生精准资助兜底。3. 改善教育基础设施补短板。4.提升教育教学质量。5.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6.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7. 推动精准帮扶。


    二、教育精准脱贫“1+N”计划


    (一)“1”即以“校农结合”作为教育精准脱贫的引领和突破,以学校食堂农产品需求为导向,通过购买农产品有效引导贫困地区农民主动调整农产品生产计划与结构,实现产销精准对接、校农互利共赢“一仗双赢”,加快助推脱贫攻坚。全面深化“校农结合“工作,充分发挥教育服务地方及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N“即针对现阶段我省教育扶贫领域的重点工作,通过实现N项教育精准脱贫计划,不断解决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主要包括实施学生精准资助、职业教育精准脱贫、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信息化深化应用、教师素质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倾斜、高校服务农村产业革命、教育对口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关爱、脱盲再教育、推普脱贫攻坚等教育精准脱贫计划。


    三、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1)资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高中)。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高中)。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1.资助对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资助标准: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大学)。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5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大学)。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资助程序


    1、省内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凡是提出申请登记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学校一律开设“绿色通道”,先按规定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让学生无障碍入学。后经相关部门审核不属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再由学校给学生说明情况后由学生补交相关费用。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扶贫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2、省外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受理单位(提交申请的部门)在次年春季学期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生态扶贫

    生态扶贫


    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政策


    定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2019年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二)林业补贴


    定义: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1.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1)良种繁育补贴。


    1)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2)补贴对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


    (2)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1)补贴标准: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每株良种合格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松、杉等每株良种合格苗木平均补贴0.2元。


    2)补贴对象:从事良种培育的国有育苗单位。


    2.造林补贴。


    (1)补贴范围及标准: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


    (2)补贴方式: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注: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3.森林抚育补贴。


    (1)补贴对象: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2)补贴范围: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3)补贴标准: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三)森林公安补助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四)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1)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


    (2)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根据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进行分配,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范围: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2.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3.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1.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三)补贴方式。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一)护林员定义和实施范围


    1.定义:生态护林员是指在我省属于国家三个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服务的形式,选聘符合本办法之规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简称护林员)。


    2.实施范围: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省涉及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覆盖除贵阳市外的8个市(州),66个县(市、区、特区)。


    (二)选聘条件及程序


    1.选拔护林员条件


    新增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年龄一般为18-60岁,责任心强,能胜任护林工作;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满足前三个条件下,贫困程度深,少数民族及家庭人口数多的优先安排;满足前四个条件的退伍军人、公益林林权所有者优先。


    2. 护林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初选。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选聘人员。


    (4)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5)评定。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护林员名单,并报请县林业局审核。


    (6)公示。乡(镇)政府对选聘的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选聘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承包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护林员情况进行检查。公示后经查实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并从初选的护林员中补充。


    3.护林员管护职责


    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林地与林木进行统一管护。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巡护山林,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协助乡村和林业部门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4.护林员管理


    (1)队伍管理。以1个或相邻的几个村为单位划分管护区域,组建护林队进行管护,每个护林队设1名队长和1名副队长,负责组织巡护工作。


    (2)生态护林员的补进调出。生态护林员家庭稳定脱贫后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不得再聘为生态护林员。


    (3)业务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选聘护林员的工作和技能及安全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每年安排培训不少于1次。


    5. 护林员的管护补助资金


    (1)劳务补贴标准:护林员劳务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安排,共计9600元,剩余的每人每年400元实行管护绩效考核,不得挪作他用。


    (2)资金拨付方式


    护林员的管护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一折通”按季度发给护林员。


    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

    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


    (一)培训政策


    1.培养对象: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和转岗人员,初中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对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培训对象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2.培训时间: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3.培养方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4.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二)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培训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1.培训申请。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2.补贴申请。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3)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3.补贴拨付。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申请对象。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领政策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领政策


    (一)补贴发放范围


    1.申领类别: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申领条件:1)持《残疾证》人员。2)女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3)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4)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


    (二)补贴标准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含12月)。


    (三)补贴申请及发放程序


    1.补贴申请。


    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由用人单位(企业、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领取人员个人账户。


    2.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首次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企业、机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领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5)《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表》;


    6)《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申请花名册》。


    定期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且领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仅需提供后三项材料。


    (2)由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相关材料。


    (3)对出现领取就业扶贫援助补贴人员因离职、重大疾病、死亡等不能再享受补贴的情况,其所在单位须及时报相关部门停发补贴。


    3.补贴核实拨付流程。


    1)申请单位(企业、机构)按要求将所需资料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2)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要会同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补贴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确定为补贴对象的人员名单要进行3-5天的公示。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人员资料,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扶贫、移民等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4)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补贴享受人员个人银行帐户。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支持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内容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满为止。


    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


    一、住房安全保障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


    1.危房户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危房鉴定标准


    (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根据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结果,综合考虑房屋整体破损情况。


    (2)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破损或全部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一级。


    (3)有两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二级。


    (4)有一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三级。


    (5)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及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


    (6)对难以评定的或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农房,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鉴定。


    (7)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严重破损和中度破损标准详见《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建议评定标准(试行)》


    (二)认定程序


    1.收集对象名单。从2019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评定房屋等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新增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危房(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台账报县级人民政府。


    3.复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台账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上报审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住建、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全面复核。市(州)人民政府复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省级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开展审核(其中,省级扶贫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家庭身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上报人员名单是否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终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台账。


    (三)危房改造重点工作任务


    1.分类改造


    (1)保障住房安全。


    1)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2)对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不需要拆除新建的二、三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更换、维修相关构件,实现农房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3)对整体危险需要拆除的一级危房,新建房屋要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


    4)新房建成后必须及时拆除旧房,坚决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2.同步实施三改


    (1)实施改厨,原则上厨房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步改灶、改台、改管、改水,整体提高厨房卫生清洁程度。


    (2)实施改厕。原则上厕所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2.25平方米,并以建设、完善“两池一洗”(化粪池、便池、冲洗设备)为主要内容,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3)实施改圈,对农村既有畜禽圈舍实行粪污处理,减少蚊蝇及恶臭,实现居住与圈舍分离。降低人畜共患疾病的风险。


    (四)改造标准


    1.面积标准:4类重点对象采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方米,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堂屋、仓储用房以及农业生产等附属用房不计入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堂屋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仓储用房、农业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不超过建筑面积的40%。


    2.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财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1万元/户。


    (五)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1.从2017年起,中央、省、市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县级财政。


    2.发放流程


    (1)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兑付清册,加盖公章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


    (2)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兑付清册,复核兑付金额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款至农信社。


    (3)农信社收到拨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并同步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县级财政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


    (4)对于发放失败的资金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联系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晚上农户信息,经县级财政审核后按上述程序兑付。


    (5)对于无法兑付的资金,农信社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同级财政。当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3.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遗弃的危房。


    低保救助延缓期标准

    低保救助延缓期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救助(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残疾人低保申请倾斜性政策

    残疾人低保申请倾斜性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保障

    三保障:指安全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有保障。


    1.安全住房有保障


    (1)安全住房


    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退出房屋有安全鉴定。就地脱贫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专业机构评(鉴)定为A级或B级的为安全住房,不需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


    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专业机构评(鉴)定为C级或D级的为危房,必须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重建改造。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改造后的房屋必须达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安全性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住房安全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可以根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等材料作为依据。


    (3)易地扶贫搬迁


    采取集中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具备入住条件,以与农户签了协议、分了房屋并实际搬迁入住为达标。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搬迁后续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搬得出、稳得住、不反弹。


    2.义务教育有保障


    农村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对确因智障等原因不适宜就学的,不作为义务教育无保障;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需有保障义务教育的相关措施和记录。


    3.基本医疗有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覆盖。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出院结账单“一单清”等措施。有慢性病的,落实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


    (二)贫困县和贫困村退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贫困县退出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1.贫困县退出基本条件。定量: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同时,漏评率、错退率须低于2%,群众认可度须高于90%定性:脱贫攻坚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后续帮扶及脱贫成果巩固提升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情况。


    2.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退出。


    脱贫退出标准

    脱贫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通过退出程序审批后认定为脱贫。


    “一达标”: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线。


    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


    1、不愁吃。包含吃饭不愁、饮水不愁。


    (1)吃饭不愁。农户不缺粮,能吃饱。


    (2)饮水不愁。一是水量。人均日用水量35升。二是水质。集中供水的,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放宽限值规定;分散供水的,采取望、闻、问、尝等方法,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三是用水方便程度。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入户的均为达标;供水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1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100米为达标。四是供水保证率。集中且连续供水的为达标;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30天。


    2.不愁穿。有换季衣服,夏天有单衣,冬天有棉衣。有换洗衣服,有御寒被褥。


    精准识别

    一、精准识别


    (一)贫困户精准识别主要方法: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入户调查得出贫困户年度总收入、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根据“两不愁三保障”要求,通过申请户城镇购车、购买不动产、财政供养人员、工商登记信息比对,发现不符合贫困户认定的线索。


    (二)贫困户精准识别标准。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在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线以下,通过识别程序审批后确定为贫困户。


    (三)贫困户精准识别的主要程序:农户申请→村级初审并入户调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纠错)→乡镇核查公示(纠错)→县级审核并公告(纠错)后批复→签字确认→录入系统。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十三五”期间,对确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普定县惠民政策明白卡

    普定县惠民政策明白卡.pdf